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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售电市场开放了

   日期:2019-09-26     来源:浙江发改委    浏览:4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响应国家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全面放开部分行业发用电计划的要求,浙江发改委、能监办、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具体如下文
  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从官网了解到浙江省发改委了解到,为响应国家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全面放开部分行业发用电计划的要求,浙江发改委、能监办、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在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交易价格、电力批发交易、电力零售交易、合同签订与执行、计算和结算、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与终止、争议与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作为电力市场的重要一环,与广大电力用户密切相关的售电市场即将正式开锣交易,而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作为率先放开的四大行业领域,可以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啦。

(一)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则中称初期只有省内发电企业可准入,待条件成熟之后省外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方可参与交易;

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省内电力用户可以准入,其中10-110kV的电力用户统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对于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对于售电企业来说,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的予以准入,资产总额在2千万-2亿元的售电企业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在电力交易方面,规则中提到,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中买卖双方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值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市场用户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素考核等电价政策。

(三)在偏差电量考核方面,规则称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售电市场的合同偏差电量,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

售电企业的实际用电量在合同用电量的95%以上时,不进行偏差考核;在80%-95%之间时,低于95%的部分,按当期浙江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5%收取偏差费用;实际用电量在月度合同电量80%以下时,低于80%部分按当期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收取偏差费用,80%与95%之间的差值电量标杆上网电价的5%收取偏差费用。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市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关于全面放开部分行业发用电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规范我省中长期电力交易,现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浙江省能源局
 2019年9月25日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

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长期电力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三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发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售电市场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

(一) 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自主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等。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售电对象为全省符合放开条件的电力用户;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 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 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五)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六)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向本电网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四)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五) 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保底供电服务;

(六)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

(一) 组织售电市场交易,建设和运维售电市场交易平台;

(二) 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 编制交易计划;

(四) 负责批发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 提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改建议;

(八) 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九)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

(一)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 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

(四)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电力交易结果开展调度;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售电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浙江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及时汇总形成市场主体目录,并向浙江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 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再行补全;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三) 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市场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四) 初期售电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电厂;待条件成熟后,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浙江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浙江省内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10kV及以上、110kV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根据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方案执行。

(一)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二)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十七条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企业,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

Q售电量: 指售电企业可从事年售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S资产总额:指售电企业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3.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信息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给予一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核实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的直接纳入黑名单,并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仍执行目录电价。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以及已参与后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电力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超过目录电价部分收取的电费纳入偏差调整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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